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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違規,是全臺勞檢最常抓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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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26
2026-Sep-14
加班費違規,是全臺勞檢最常抓到的問題
- 勞動部統計近3年《勞動基準法》裁罰情形,違規類型仍集中在工資、工時、休假這幾塊,其中**「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件數最多,累計高達6,350件**,「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排名第4、累計2,000件
- 這個現象不是單一縣市特有的,各地勞檢結果都指向同一個問題:
- 臺南市:今年1至8月查了1,438場次,違法474條次,其中加班費違規排第一,罰鍰共1,360萬元
- 新北市:今年第六波裁罰名單中,同樣以「未依法給加班費」最多,259家業者共罰1,089.5萬元
換句話說,只要是勞檢,加班費幾乎都是最容易踩雷的項目,全臺雇主都該注意,不是哪個城市的員工才需要留意。
加班費最常見的3種違規,一次搞懂
1️⃣只用「本薪/底薪」算加班費,算少了
- 依《勞基法》第2條,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管叫什麼名目,都算「工資」
- 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生產獎金、主管職務加給,這些都要一起算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能只拿最低的本薪去算
2️⃣ 自己捨去小數點,少算加班費
- 依《勞基法》第24條,平日加班:前2小時要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要加給2/3以上
- 不能自己把小數點第3位以下直接捨去不算,出勤時間也要記到分鐘,覈實計算
3️⃣ 休息日加班沒照規定給錢,或強迫換補休
- 依《勞基法》第36條,每7天要有2天休息,其中1天是「例假」、1天是「休息日」
- 依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工作2小時內加給1又1/3以上、超過2小時加給1又2/3以上
- 加班要不要換成補休,必須由勞工自己選、雇主同意才算數,雇主不能片面規定「只能換補休、不能領錢」
- 補休到期或離職時還有沒休完的時數,雇主一樣要把加班費補發,不能不了了之
資料來源:
- 勞動部近3年《勞動基準法》裁罰統計(外勞社報導整理)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15年1至8月勞動檢查統計公布資料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第六波勞基法裁罰名單(康林申辦外勞專線報導整理)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4條、第36條條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