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增加移工名額
答:為確認申請 「加薪本國勞工方案」經勞動部核發許可的製造業 、旅宿服務
業、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雇主,有確實依規定調升本國勞工投保薪資級
距,因此辦理附款查核。
附款查核意指:附加條款查核
答: 製造業 、旅宿服務業、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申請參加 「加薪本國勞工
方案」的雇主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 ,勞動部將於核發許可函當月後的第 4 個
月辦理查核。例如,製造業雇主參加勞動部「加薪本國勞工引進外國人」申
請案,經勞動部 115 年 3 月 1 日核發許可後,勞動部將於 115 年 7 月辦理附
款查核。
答:針對參與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引進移工」申請案經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之
雇主,及旅宿服務業、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加薪本國勞工聘僱外國技
術人力」申請案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答:
(一)由勞動部依雇主申請時所提供的勞保證號,於勞動部核發許可函當月後的第4 個月,主動勾稽雇主勞保證號下的投保資料。
(二) 經系統比對如發現雇主有未依許可人數調高申請時所切結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的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本部將函請雇主陳述意見。
後續如雇主未為陳述或確實未調高投保薪資級距,將依法廢止雇主許可。
答:雇主經系統比對發現有未依許可人數、就申請時所切結的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調高級距,並接獲勞動部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雇主可以採直接提報外國人名單供勞動部後續廢止;或檢具說明更換本國勞工名單,並應於接到公文後 14 日內回覆。
答:加薪方案雇主原承諾加薪對象的本國勞工,事後有離職、退休、育嬰留停,導致雇主於事實發生後更換加薪對象者,並於勞動部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提供更換名單,以利勞動部審查。
答:可以,原本承諾加薪對象的本國勞工事後離職,導致雇主無法實際加薪,請雇主於離職發生當月更換加薪本國勞工對象,雇主於勞動部附款查核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提供更換名單,以利勞動部審查。
答:雇主原承諾加薪對象的本國勞工除離職外,如有退休、育嬰留停情形,導致雇主於事實發生後更換加薪對象者,雇主於勞動部附款查核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提供更換名單,以利勞動部審查。
答:考量雇主申請案業經雇主送出時核章確認,即應依勞動部許可內容辦理。
如遇原承諾加薪對象有發生離職、退休或育嬰留停等情事,後續雇主於勞動部附款查核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可檢證提出說明,經勞動部同意後,始得更換名單。
答:
(一)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引進移工」申請案經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的雇主,應於核發初次招募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完成調高申請時承諾的本國調薪對象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級距。例如,製造業雇主於 115 年 3 月 1 日經核發招募許可,則雇主必須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加薪並完成為本國調薪對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調整。
(二)旅宿服務業、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加薪本國勞工聘僱外國技術人力」
申請案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應於核發聘僱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
完成調高本國勞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級距。例如,旅宿服務業雇主於 115年 3 月 1 日經核發聘僱許可,則雇主必須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加薪並完成為本國調薪對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