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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 重點整理
23
Jul
2026
2026-Jul-23
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 重點整理
這條法律在說什麼?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讓外國人在自己管理或提供的場所工作——就算雙方沒有正式聘僱關係,一樣可能違法。
哪些情況算違法?四個認定原則:
- 與外國人沒有聘僱關係,但實際上讓對方在場所內工作
- 場域管理人有直接或間接接受該外國人提供服務的事實
- 管理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知道或應該知道..指:無論知道不知道)
- 經主管機關調查,確認管理人未善盡防範責任
特別注意!這些理由都不能免責:
- 「那個人是別家公司派來的,不是我聘的」
- 「他只是短暫幫忙,時間很短」
- 「我沒有付薪水給他」
- 「他來工作不是我的主意」
只要讓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場所內提供勞務,就可能構成違法。
違法了會怎樣?
- 罰鍰:新台幣15萬~75萬元
- 廢止許可配額:
- 一般情形:非法容留幾人,就廢止 2倍 的有效移工招募及聘僱許可
- 若容留的是行蹤不明外國人:廢止比例提高為 5倍
場域管理人的責任是什麼?
只要你對工作場所有管理權,就有義務:
- 查驗人員身分
- 管制人員進出
- 確認現場工作者均持有合法工作許可
沒有落實這些措施,導致未獲許可的外國人在場內工作,仍可能被認定違法。
這個規定是怎麼來的?
勞動部於 2025年(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函,綜合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行政院訴願決定等實務見解後,統一說明認定原則。具體個案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個案認定。
資訊來源: 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所發函之認定原則說明(11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