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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給付六大NG行為 雇主最高罰100萬
17
Jun
2026
2026-Jun-17
工資給付六大NG行為 雇主最高罰100萬
- 工資是勞工最核心的勞動條件
- 雇主違反工資相關規定,最高可處 100萬元罰鍰
- 還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NG行為一:工資未達最低工資
- 115年最低工資:月薪 2萬9,500元、時薪 196元
- 常見錯誤:約定按日計薪,例如每日工作8小時給1,000元,換算時薪僅 125元,已違法
- 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指定工作者(如保全人員),最低工資須依核備工時比例計算,不能只給固定2萬9,500元
NG行為二: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
- 雙方須事先明確約定發薪方式與日期,且至少每月發放一次
- 常見違規:員工離職後延遲發薪、未經同意改成現領現金、假日或春節自行延後發薪
- 重點:未經勞工同意,發薪日不能延後;離職後即使無法立即結清,也應於原約定日期給付
NG行為三:逕自扣發工資或薪資短少
- 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常見違規:未歸還制服、開公司車肇事、交通罰單、遲到扣薪等,雇主自行從薪資扣款
- 重點:若雙方對賠償責任有爭議,雇主不得片面扣款,否則違法
NG行為四:未置備工資清冊、未主動提供薪資明細
- 依勞基法第23條,雇主除了要有工資清冊,每月發薪時也要主動提供計算方式明細
- 不能等員工要求才給
- 可用紙本、電子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列印的方式提供
NG行為五: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 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原則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
- 補休必須勞工自願且經雇主同意,企業不能片面規定一律補休
- 加班費計算基礎不只本薪,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也要納入
- 加班時間須精確算到分鐘,不能用「未滿30分鐘不算」這種方式打折扣
NG行為六: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 國定假日要求出勤,須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
- 月薪制勞工:當日工資照給之外,再加發1日工資(不是按出勤時數算)
- 如果工時超過8小時:
- 第9~10小時:加給1又1/3時薪
- 第11~12小時:加給1又2/3時薪
補充資訊
- 移工同樣適用勞基法工資保障,常見爭議包括加班費未足額給付、扣抵宿舍房租超過合理範圍等,雇主特別需注意
-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是近年勞動部加強嚇阻效果的做法,違法紀錄會留存在裁罰資料庫中
- 補休制度容易被誤用,企業若強制員工補休而非加班費,一旦被檢舉,補休與加班費的差額仍須補發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常被忽略「加發1日工資」這一點,許多雇主誤以為只要工資照給就足夠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新聞稿(115年6月)
https://www.mol.gov.tw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勞動部1955勞工申訴專線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